申訴人向人民檢察院提出刑事申訴時應遞交以下材料:
1、申訴書:(1)申訴人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住所、有效聯系方式;(2)原案簡要案情及處理情況;(3)申訴請求事項和所依據的事實與理由;(4)申訴人簽名、蓋章或者捺指印及申訴時間。
2、身份證明:居民身份證或護照等能夠證明本人身份的有效證件,對當事人提交的身份證明,人民檢察院經核對無誤后留存復印件。
3、法律文書及證據材料或證據線索:人民法院或人民檢察院處理該案時所出具的所有法律文書。包括人民檢察院作出的決定書、刑事申訴復查決定書、刑事申訴復查通知書、刑事申訴審查結果通知書、人民法院作出的歷次判決書、裁定書等法律文書;申訴請求所依據的事實、證據材料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