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事復查申請書
申請書應當記明下列事項:
(一)申請人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住所、有效聯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有效聯系方式。
(二)其他當事人的姓名、性別、工作單位、住所、有效聯系方式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負責人、有效聯系方式等。
(三)申請復查請求、申請復查的具體法定情形及事實與理由。
申請人應當按照其他當事人人數+2的數量提交復查申請書副本,申請書須簽字捺印,或者加蓋公章。
二、身份證明
(一)自然人:自然人的居民身份證、軍官證、士兵證、護照等能夠證明本人身份的有效證件(1份)。
(二)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營業執照副本、組織機構代碼證書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身份證明等有效證照(1份)。對當事人提交的身份證明,人民檢察院經核對無誤留存復印件。
有委托代理人的應提交授權委托書、律師執業資格證書復印件、律師事務所函(1份)。
三、法律文書
人民法院在該案件訴訟過程中作出的全部判決書、裁定書、決定書、調解書等法律文書;人民檢察院不支持監督申請決定書(1份)。
四、申請復查期限
當事人認為人民檢察院對同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調解書作出的不支持監督申請決定存在明顯錯誤的,可以在不支持監督申請決定作出之日起一年內向上一級人民檢察院申請復查一次。
五、證據材料及其清單
能證明申請人申請復查請求的,符合《人民檢察院民事訴訟監督規則》第一百二十六條規定情形的證據材料復印件(1份);上述證據材料目錄清單(1份)。如上述證據材料是光盤或其他電子載體形式的,請打印成書面材料。
六、雙方當事人聯系地址確認書
申請人應按照要求準確提供申請人、其他當事人的姓名、工作單位、住所、有效聯系方式等信息,并在聯系地址確認書上簽字、摁手印。
注意事項
1、申請復查材料不齊備或不符合要求的,申請人應當按照人民檢察院的要求,自接到本須知之日起2個月內補齊,并郵寄或送達至:濟南市歷下區二環東路5592號山東省人民檢察院第十檢察部(民事復查案件)收。逾期未補齊的,視為撤回監督申請。
2、以上材料除民事復查申請書和雙方當事人聯系地址確認書外,其他請提交復印件,材料收取后不予退還,請自行留底。
3、申請人應如實提供申請材料及相關證據,偽造或提供虛假證據的,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聯系電話: 0531 12309